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50********,汉族,小学文化,原某某冠县**牡丹合作社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镇**村**号,住址**。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新月),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70********,汉族,高中文化,原某某冠县**牡丹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号,住址**。因本案2019年10月15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份,李某某出资成立冠县某某牡丹专业合作社,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并安排陈某某为该合作社的经营负责人。从2014年1月16日以来,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陈某某安排他人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喇叭广播宣传、打字幕,以及存款赠送奖品等公开宣传形式,宣传合作社存款利率高、存取自由等内容,以年9.6%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非法吸收存款,累计向陈某、吴某、王某等400余名社会人员吸收存款七千余万元,吸收的资金被李某某使用490余万元(案发前归还12.3万元)、支付员工工资、代办费及存款利息等。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存款本息,现该合作社已停业,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11633850.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计算机、打印机、胸牌等;2.书证:户籍证明、账册等;3.电子数据:扣押的电脑存储的存取款数据;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柳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合作社存款利息高等内容,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争鸣
检察官助理:张树亮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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