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杨某1,女,1999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辛耘,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女,194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杨某2,男,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张2,女,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杨某3,女,199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杨某4,男,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杨某1与被告张某1、杨某2、张2、杨某3、杨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于 静
书记员:张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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