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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柴某某窝藏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刑一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大同市平城区**,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逮捕。

柴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小区**,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柴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月7日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6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柴某某、陈某某在明知柴斌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情况下,被告人柴某某按照柴斌吩咐将2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澳元,被告人陈某某按照柴斌吩咐将衣物药品及兑换的澳元带至柴斌在山东威海的住处,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柴某某明知柴斌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情况下仍然按照柴斌吩咐提供财物帮助柴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爱兰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柴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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