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6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罗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5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罗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罗定市附城街道迎宾路路段寻找“丢包骗钱”作案目标。见到被害人张某某(70周岁)后,梁某某以载客为名驾驶摩托车搭被害人至罗定市附城街道大旁街天九湾路段时,梁某某停车并捡起陈某某事先丢的包,后继续驾驶摩托车至罗定市附城高速口旁一偏僻小路,假意要与被害人一起分钱。随后陈某某驾车来到,质问两人是否捡到钱,并要求检查被害人身上物品以证清白,期间梁某某趁将捡到的包藏到被害人后裤袋之机将被害人裤袋里的现金890两只金戒指偷走。二人得手后丢下被害人驾车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认定,两只金戒指价值合计人民币8732元。
二、2019年12月27日11,梁某某与陈某某又以上述丢包、捡包、换包的罗定市附城高速口旁一偏僻小路用偷走被害人周某某(76周岁)裤袋里的现金2200元。
另查明,2020年1月5日上午,陈某某、梁某某在亲属陪同下到罗定市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并退出金戒指两只及人民币合计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丢包、捡包、换包的方式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主动投案后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赃物,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针对老年人实施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捷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