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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武某某等寻衅滋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78********,汉族,大专文化,系**装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湘潭市岳塘区**路**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街道**路**村**栋**号。2016年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二次,2013年9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3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83********,汉族,中专文化,系**装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3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系**装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板五路老区**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3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装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镇**组,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3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装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湘潭市岳塘区**村**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3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刘某甲、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街**KTV**包厢内唱歌,被害人喻某某、宾某某及文某某、刘某乙、龙某某等人在该KTV**包厢内唱歌。22时许,陈某某、武某某、刘某甲在该KTV见到以前的同事文某某遂邀请其到**包厢,后文某某欲离开时被陈某某等人阻止并强行劝酒。次日凌晨,陈某某、武某某、刘某甲在文某某离开**包厢后又来到**包厢内劝酒,因对方不愿喝酒,陈某某等人将**包厢内的啤酒瓶砸碎并强行劝刘某乙喝酒。喻某某回包厢准备带刘某乙离开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黄某某对喻某某、宾某某、龙某某、刘某乙等人进行殴打,致喻某某颌面部软组织及眼部挫伤、宾某某头皮挫伤、龙某某右前臂软组织划伤、刘某乙左上臂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喻某某、宾某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刘某乙、龙某某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陈某某、武某某、刘某甲共计赔偿了被害人损失110,000元,被害人对五名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刘某甲、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琴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武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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