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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邓某某盗窃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港南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港南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窜至港南区八塘镇乔星砖厂西边工地,将杨某甲放在工地上价值人民币1650元的29个钢筋脚柱板偷走,销赃获利598元,陈某某分得378元,邓某某分得200元。

二、2019年8月14日中午12点,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江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港南区八塘镇高新村高洋尾屯路口,将杨某乙放在路口附近的一块价值人民币190元的后驱车尾门偷走,销赃获利191元,陈某某分得91元,江某某分得100元。

三、2019年8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江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八塘镇工业园,将西江节能锅炉有限公司放在门口的一根价值人民币230元的钢管偷走,销赃获利210元,陈某某分得100元,江某某分得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秋言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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