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河南省南召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招工中介,现住河南省商水县**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村村民白某某网上购物后,被冒充天天快递公司的人以办理理赔为由骗取26186元,其中5446元被骗款于同日转至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的尾号为7572的农行账户,后经他人账户转至被告人陈某甲指使陈某乙提供的尾号为8137的建行账户并被取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2.辨认笔录:证人陈某乙、吕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二朝

检察官助理李艳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商水县**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