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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0116**,汉族,初中,南阳市**职工,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区*号,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区**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社旗县公安机关继续侦查,2020年10月28日社旗县公安局退查重报。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7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豫RR**的黑色SUV流窜至社旗县赊店镇,陈某某负责开车接应,王某某负责实施盗窃。当日16时许,其二人驾车行至**路后,王某某下车徒步寻找下手目标,陈某某驾驶车辆在后尾随接应,其中在**路**路口及**南头,王某某两次下手实施盗窃均未得手,随后该王溜至社旗县**大厦,在**大厦一楼大厅内,该王趁一黑衣女子不备时,将该女子上衣口袋内的手机偷走,得手后溜出**大厦。隔了几分钟后,该王再次返回**大厦,趁一名穿红白色上衣女子买药时,将放在上衣口袋内的手机偷走。该王两次得手后徒步走到**路口旁,与在此接应的陈某某汇合,后二人驾车驶离社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陈某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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