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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乡**村人,现住该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0月9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闫某某、孙某某等人在广灵县盛世名都工地干活。因对工头熊某某与己方签署的用工合同存在疑问,2020年6月18日上午8时许,陈某某和闫某某等人在该工地找不到熊某某的情况下,私自将工地2工区7号楼附近正在工作的塔吊电闸拉下,陈某某等人因此与该塔吊司机高某某、管理人员孟某某发生争吵撕扯,工程会计贺某某赶到现场,双方发生打架,打架中陈某某用砖头将贺某某打伤,致贺某某左侧第10、11后肋骨折。经山西国宇司法鉴定所鉴定,贺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5日,陈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贺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贺某某十万元,贺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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