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现住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两当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 1月3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智敏,两当县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1时13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两当县**店吃饭饮酒后,驾驶陕C5C599的白色轿车行驶至两当县**街大众巷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无证驾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58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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