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街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2019年6月6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13日本院撤回起诉。
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4月-5月期间,嫌疑人孙某某(“某某”)伙同陈某某、李某某在恒安新区、矿区***等地多次组织赌博,导致张某某欠下赌债5.6万元,本院认为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区分的标准,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2、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时是临时租赁,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3、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4、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5、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6、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会参与赌博。因此,聚众赌博具有聚众性,达到一定金钱数额或者人员数,即可构成;而开设赌场,不但要有营利性,而且必须具有经营性和服务性,也即要存在为赌博提供场地、工具、接受投注等一系列服务。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达到120人以上。
综上,一是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在2013年聚众赌博,赌博地点为三个地方,但侦查机关并没有查明赌博具体地点,是否具有公开性不清,是被不起诉人自己召集人聚众赌博,还是开门营业不清;二是聚众赌博人数不清;赌资近10万元,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抽头渔利只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挣了六、七万元,还有参赌人员张某某的陈述欠孙某某赌债五、六万元,并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抽头渔利达到三万元以上,经检察委员会决定,陈某某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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