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201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陈璐婷(系原告母亲),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上海静安区博尔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宦秋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沙沙,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静安区博尔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其住所地等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诉讼材料,现公告期满,并于201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璐婷,被告上海静安区博尔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沙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用24,20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24,2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5日,原告母亲陈璐婷代理原告与被告签订《幼乐园课程合约书》,花费52,800元购买早教课程,服务期限为2018年1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止。2017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信用卡支付了52,800元至被告。2018年1月15日,被告出具发票一张予以确认。2018年1月15日,原告支付7,100元餐费至被告,被告当日出具收据一张予以确认。嗣后原告进入被告处早托班进行上课。2018年8月27日,被告贴出告示告知其于2018年8月28日起停止营业。2018年9月26日,原、被告对未上课学费退费事宜进行协商,签订《博尔退费申请单》,确认剩余退费总金额为26,885元,自2018年10月15日起,由上海福豫实业有限公司代博尔每月退还剩余课时总金额的10%至原告指定账户。原告母亲陈璐婷在申请单尾部签字,被告也进行了盖章确认,同意向原告进行退款。2019年1月3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款2,680元至原告。但剩余课程费用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静安区博尔文化艺术培训中心辩称,原告陈述事实属实,确认剩余退费总金额为24,205元,被告也愿意退还原告相应的课时学费。但由于被告现在经营困难,无力承担全额退款,同意退还30%的欠款或者在退还15%欠款的基础上,将剩余课程转至其他早教学校,让原告继续至他处上课。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诉讼费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不同意支付。
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5日,原告母亲陈璐婷代理原告与被告签订《幼乐园课程合约书》,花费52,800元购买早教课程,服务期限为2018年1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止。2017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信用卡支付了52,800元至被告,2018年1月15日,被告出具发票一张予以确认。2018年1月15日,原告支付7,100元餐费至被告,被告当日出具收据一张予以确认。嗣后原告进入被告处早托班进行上课。2018年8月27日,被告贴出告示告知其于2018年8月28日起停止营业。2018年9月26日,原、被告对未上课学费退费事宜进行协商,签订《博尔退费申请单》,确认剩余退费总金额为26,885元,自2018年10月15日起,由上海福豫实业有限公司代博尔每月退还剩余课时总金额的10%至原告指定账户。原告母亲陈璐婷在申请单尾部签字,被告也进行了盖章确认,同意向原告进行退款。2019年1月3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款2,680元至原告。但其余应退还原告的课时费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遂诉诸法院。
审理中,对被告提出的同意退还30%的欠款或者在退还15%欠款的基础上,将剩余课程转至其他早教学校,让原告继续至他处上课的调解方案,原告表示不同意接受,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幼乐园课程合约书》、收据、发票、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单、博尔退费申请单、租赁终止协议书、物业服务终止协议书、告博尔家长书。被告提供的退费账户明细、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微信截屏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幼乐园课程合约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双方均应恪守合同条款。被告上海静安区博尔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约定向原告提供课程服务,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与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原告根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自2018年8月28日开始处于停业状态,至庭审时仍未开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在2018年9月26日签订《博尔退费申请单》,确认剩余课时费为26,885元。被告在申请单落款处也进行了盖章确认,视为已经同意向原告进行退款。2019年1月3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款2,680元至原告,原告明确已经收到。双方均确认实际应退还课时费金额应为24,205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尚未提供培训课程的费用退还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博尔退费申请单》上载明,自2018年10月15日起,由上海福豫实业有限公司代博尔每月退还剩余课时总金额的10%至原告指定账户,现被告未履行上述退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静安区博尔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某某课程费用24,205元;
二、被告上海静安区博尔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课时费24,205元的逾期还款利息,该款自2018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472元,由被告上海静安区博尔文化艺术培训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胡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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