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193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珍(系该被告女儿)。
被告:张某1,男,1959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张某2,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国宝,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张某1、张某2分家析产、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6,9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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