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某某,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哲,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婷,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凤瑾
书记员:许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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