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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珂,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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