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玮,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敏,职务总经理。
被告:缪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与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陈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缪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8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担保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缪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震威
书记员:龚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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