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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玮,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敏,职务总经理。
  被告:缪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与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陈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缪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8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担保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缪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震威

书记员:龚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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