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193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1,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范某2,男,193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范某1、范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建平
书记员:刘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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