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陈胜群(系原告之父),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从菊,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恬,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邵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陈某某与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2018)沪0104执2120号案件中应发还给邵某某的执行款人民币50,65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0,13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2018)沪0104执2120号案件中应发还给邵某某的执行款人民币50,65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 佳
书记员:程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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