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民,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黄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铭洲
书记员:陆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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