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77********,**族,大学本科,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9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5日22时55许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平县环城东路西瑞面粉厂北1公里处,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段某某相撞,造成所驾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轻伤一级)、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富公交重认字[2022]第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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