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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7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滕州市柴里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滕州市**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6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北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经过第一车道行至第二车道的商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商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商某某因碰摔、辗轧致胸腹部闭合伤、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2020年1月20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在交强险和100万商业险外赔偿20万元,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商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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