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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烈检刑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梁振国,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淮北市烈山区临涣矿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塌陷坑路段处(临涣矿变西风井32号线杆处)时,与同向推二轮电动车步行的被害人丁某某相撞,致丁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3月20日,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后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6月22日,陈某某与被害人丁某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支付赔偿款计625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陈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皖******号重型自卸货车(照片);

2.书证: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归案经过、皖******重型自卸货车行车轨迹、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淮北市公安局“110”受理单、事件单;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某证言;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安徽中和、公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对被害人作出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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