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南京市**区**镇**村**组**号(户籍地同)。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6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重型厢式货车沿合肥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辅道交口右转弯时,碰撞到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路辅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殁年,66周岁),致其摔倒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26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符合车辆撞击后后枕部摔地与地面撞击致伤(死)。
经鉴定,苏******重型厢式货车前部左侧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右侧后部及其驾车人发生碰撞成立;苏******重型厢式货车和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安全性能(制动、转向)均有效;苏******重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3km/h,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7km/h。
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件单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验等笔录;5.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玮嶷
(院印)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散页贰张,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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