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住**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汾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汾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无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从汾西县佃坪乡西掌村往佃坪乡佃坪村行驶(车后厢内装载煤渣,锅、盆、被褥等杂物,同时被害人谢某某、陈某乙二人在车厢内乘坐),在行驶至西掌村出村路段下坡转弯时,车辆侧翻撞至路边土墙上,导致三轮汽车乘车人员陈某乙、谢某某受伤。谢某某经临汾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谢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至颅脑及脑部损伤并发创伤性休克死亡。被鉴定人陈某乙之损伤为重伤一级。
经汾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41034120200000004号认定书认定,陈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陈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某某、马某某、陈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及汾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认定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责任,鉴于被告人积极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霍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1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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