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D****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325线汝州市大峪一中附近路段时,与道路上行人秦某某相撞,致秦某某死亡,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陈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向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近亲属已与秦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秦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文丽
李旭鹏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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