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7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鲁K0****重型厢式货车在茂名市电白区*******小区门口路段向湛江方向行驶时与蔡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粤K4****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现场。2019年6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K0****重型厢式货车到电白区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电白区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符合接触钝物作用致腹内多脏器破裂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车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水清
二0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电白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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