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群众,个体,现住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2017年10月18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雄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冀FM****冀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霸州市**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48公里500米处时与行人无名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无名氏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根据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3108111201800008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12月22日陈某某到霸州市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廉某某、鹿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德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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