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4199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汽修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现住汾西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汾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汾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20年9月16日被汾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0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3的白色本田小型轿车从汾西县府底小区沿汾西大道向某某社区财神楼附近行驶,行驶至汾西大道与小吃一条街交叉路口时,将由西向东步行横过街道的行人乔某某撞伤,发生交通事故,致乔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侦查人员到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侦查笔录;2. 汾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乔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份鉴定意见、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一份鉴定意见;6.事发路口的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辆与行人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学敏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处所:汾西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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