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06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号,现住佛山市**镇**路**,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左右开始,被告人陈某甲来到其男朋友杨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路的**理发店内工作,平时主要是煮饭、搞卫生,期间也会帮忙介绍一些女子给他人卖淫,代为收取一些嫖资。2019年11月28日晚上,陈某甲又在上述地址介绍了岑某某、区某某、林某某三名女子给他人卖淫,并于当天晚上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 证人区某某等人的证言;3. 物证;4. 书证;5. 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参与了介绍他人卖淫的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柏 承
2020年5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4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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