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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住***居委会******号。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向他人非法收购大量微信账号,加价后将微信账号和密码销售给他人。经内乡县公安局调查核实,陈某某向梁某某(另案处理)卖出354496元微信号码,共计与他人交易5000个微信账号,共计获利40000元。2019年1月15日陈某某家属主动退赃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陈某某作案手机;2.书证:微信交易记录、个人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业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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