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4********,汉族,中专文化,徐闻县**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广发银行徐闻县支行申办了卡号为:52038210********的信用卡一张,截至2019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刷卡消费和ATM取现的方式透支本金50814.56元。透支的信用卡出现逾期,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银行相隔30天的两次电话催收后,更换联系方式,逃避催收,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
2020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广发银行上门催收时,与广发银行协商并一次性还清了银行的欠款54000元,并取得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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