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00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美甲师,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新疆库尔勒市经济开发区园**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新******小型普通客车,从库尔勒市盛府丽苑小区前停车场驶出后,右转弯进入香梨大道时,将临时停靠在香梨大道路边的朱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越野客车刮蹭,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行驶至香梨大道新华市场内停车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其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98.18毫克,属醉酒驾驶。案发后陈某某已赔偿完毕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
检察官助理:袁新飞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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