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茌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南徐东路新黄路路口,且与同乘人员换座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陈某某采取血样,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3±3.9mg/100ml。
2020年6月22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陈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