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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路桥下时被民警查获。经对陈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4±4.4mg/100ml。2020年12月4日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表现材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其中,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陈某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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