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现住址为安徽省金寨县**镇**村**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应亮,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2时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新A****6小型普通客车由**镇**村**街道行驶至**镇**村的家中,后陈某某在家中和蒲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和打斗,后某某回家后报警。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检验,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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