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歙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4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住歙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09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2日经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余某某等人在歙县经济开发区**饭店吃饭,期间陈某某喝了一瓶多“古越龙山”黄酒。喝好酒后,陈某某独自一人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歙县经济开发区回**村,当晚20时20分许,陈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歙县经济开发区多杰电气公司路口处被歙县交管大队桂林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陈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3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陈某某带到歙县人民医院抽血提取血样。2019年12月5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88.8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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