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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7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乡**村,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征地工作与村民在三姑共同饮酒,后妻子电话告知身体不适,心急赶回家。23时52 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码为闽H*****的小型轿车由三姑往市区方向行驶,在行经角亭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武夷山市立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6mg/lOO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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