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面包车沿汝州市关湾线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