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面包车沿汝州市关湾线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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