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编号:6103031959********,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在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街道,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村**号付**号。无机动车驾驶证。系陕CA****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无业。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中午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酒后无证驾驶陕CA****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2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系驾驶摩托车,血样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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