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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94********,云南省武定县人,*族,大专文化,家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京昆线3283公里4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2.85mg/100ml(乙醇/血),其血液内乙醇含量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梅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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