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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长治市潞州区**街**巷**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日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晋D****9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长治市潞州区解放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渤海银行门前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斌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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