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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楚雄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371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家住楚雄市****镇****社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7日09时0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永武高速公路狮山收费站连接线1公里200米处时,撞到中央隔离栏,造成云A*****号小型轿车与中央隔离栏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48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陈某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梅   

2020年7月6日  

附:1.全案卷宗贰卷;2.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楚雄市****镇****社区****村**号,联系电话131****1799;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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