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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镇**村**家**50 号,现住江西省德安县**大道** 栋** 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9 月27 日19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明子”(姓名不详)等四人在德安县义峰路疯子煎饺附近吃烧烤,期间陈某某喝了二锅头牌白酒。饭后陈某某驾驶赣G**牌** 型二轮摩托车,沿德安县义峰路往德安县隆平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隆平大道与东佳路交叉路口100 米处被德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26mg/lOOml。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其驾驶的嘉冠牌二轮摩托车使用了他人车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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