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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8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74********,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镇,住湖南镇**村**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2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11月13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2月14日至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粤******号小型轿车沿景洪市宣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21时50分行至宣慰大道告庄西双景景莱客栈路口时刮撞到行人方某某,造成行人方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7.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前科核查、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黄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及取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7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幢**号,联系电话:1396075****,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586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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