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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39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身份证号码3425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泾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3日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P*****的“大众”牌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泾县泾川镇稼祥路路段,被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陈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属醉酒标准。民警随后将陈某某带至泾县医院提取静脉血样两份,并委托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皖宣正司鉴[2019]毒鉴字第580号】,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被告人陈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醉酒状态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景云

检察官助理:李沅沅

202032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5页;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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