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汝州市**镇**村**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寄料镇寄料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文丽
李旭鹏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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