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01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饮用了白酒和啤酒,当晚21时,陈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宜城市邓林农场襄钟线63KM+100M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现场例行检查,执勤民警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l5mg/lOOml,民警随即带陈某某到宜城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0.46mg/lOOml。陈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9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电话适用速栽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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