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0时49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普通两轮摩托车, 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与康滇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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