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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68********,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黑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东方宾馆西侧时撞上路边道牙,造成被告人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波

检察官助理:张真珠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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