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湘D*****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湘潭方向往湘乡市方向行驶,途径G320线湘乡市东郊乡石竹村地段时,与陈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乙、被告人陈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3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测定为157.31mg/100ml。
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7月23日,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陈某乙一次性赔偿陈某甲医药费、误工费等26000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伤势痊愈后,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潭锦程司鉴中心[2020]机鉴字第5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新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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